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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民、刑事案件調解

一、調解範圍

(一)民事事件:

 債務糾紛、產權糾紛、房屋租賃、車禍損害賠償等有關民事事件;但以下之民事事件不能要求調解:

  1.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收養等。

  2.違背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事項。

  3.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公證等。

  4.關於租佃爭議事件。

  5.關於畸零地糾紛。

  6.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7.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二、聲請方式

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向有管轄權之調解會以書面併同相關證件提出聲請。

 (一)如不克於上班時段親至現場辦理,亦可電詢本會並確認備妥相關表件後,以「郵寄」方式聲請。 

 (二)本會替兩造召開之調解會議期日原則上例行安排於每週三下午。(當週如有特殊活動則另行改訂)


 三、調解事件之管轄

(一)兩造均居住於同一區者,由該區調解會調解。

(二)兩造不居住於同一區者,由對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