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南港區公所檔案應用開放須知
一、 | 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閱卷,應先繳驗身分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並載明閱卷開始時間。 | |
二、 |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申請: | |
(一) | 有關國家機密者。 | |
(二) | 有關犯罪資料者。 | |
(三) | 有關工商秘密者。 | |
(四) |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 |
(五) |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 |
(六) |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 |
(七) |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
(八) | 檔案法第1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 條所列情形者。 | |
三、 | 閱卷時數每2小時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應於2小時內完成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之時間不得逾2小時。閱卷人閱卷,不得故意遲延閱卷之進行;其違反者本所得當場糾正之,必要時並得終止閱卷。 | |
四、 | 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 |
(一) |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 |
(二) |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 |
(三) |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 |
(四) | 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 |
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所得停止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
五、 | 閱畢後應記明閱畢時間,簽名後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並依實際閱卷時數、複印材料計費(影印機黑白複印B4尺寸(含)以下每頁2元,A3尺寸每頁3元)。 | |
六、 | 本須知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 | |
相關網頁連結 | ||
線上檔案應用展:
桂花南港-桂花節回顧展1
桂花南港-桂花節回顧展2
桂花南港-桂花節回顧展3
桂花南港-桂花節回顧展4
桂花南港-桂花節回顧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