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閱卷,應先繳驗身分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上簽名或蓋章並載明閱卷開始時間。
二、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所得拒絕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八)檔案法第1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所列情形者。
三、閱卷時數每2小時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應於2小時內完成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之時間不得逾2小時。閱卷人閱卷,不得故意遲延閱卷之進行;其違反者本所得當場糾正之,必要時並得終止閱卷。
四、申請人閱覽或抄錄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四)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如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所得停止閱覽或抄錄;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五、閱畢後應記明閱畢時間,簽名後將原卷交還承辦人員點收,並依實際閱卷時數、複印材料計費(影印機黑白複印B4尺寸(含)以下每頁2元,A3尺寸每頁3元)。
六、本須知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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