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首重雙方當事人意願,藉由中立第三人(即調解委員)之參與、居間斡旋,透過溝通協調程序、衡量事理之平,促使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相互退讓,合意達成共識,以達紛爭解決的之法律制度(法源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