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業務
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時間 1.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例假日除外)上午9:30~11:30。 2.地點:本區公所9樓調解委員會辦公室(法律諮詢室)。 3.受理方式:一律採現場登記排隊,建議最遲於上午11:00前到達,避免人多向隅。 4.服務方式:採面談諮詢,每人/每組(同行之人)時間為15分鐘,請預先準備具體問題或相關事件資料,俾讓律師能確實針對您的疑問提出有效建議。 (若當日諮詢時間名額已排滿(每時段限額8組),則不再受理登記。) 5.諮詢服務進行中,請勿拍照、錄音或錄影。 6.本服務僅供法律疑難解釋及參考,恕無提供訴狀代寫、亦不對任何訴訟結果負責或作其他用途。 二、什麼事件可以聲請調解 1.民事事件:債權債務關係、買賣、租賃糾紛、房屋漏水、車禍賠償等。 2.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傷害、過失傷害、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毀謗、侵入住居或毀棄損壞等。 *不能調解之民事事件: 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收養、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改定等。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受監護宣告、公證認證等。 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事項。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畸零地糾紛等。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或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 三、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地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之規定, 1.民事案件:由相對人(對方)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會調解。 2.刑事案件:由相對人(對方)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調解會調解。 3.經兩造(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 四、聲請調解之方法 須以「書面」聲請: 1.現場聲請:本人親自到場聲請並填寫「聲請調解書」後,交予調解會人員收件。 2.郵寄聲請:本人無法到場聲請時,可於南港區公所網頁,下載「調解聲請書」表格,於填妥表格內資料後,將聲請書及相關附件逕寄至本所調解會(須檢附當事人身分證影本)。 *聲請調解,請務必提供雙方當事人之姓名與地址,以利本會寄送書面(郵寄)開會通知予兩造當事人。 五、未滿18歲之當事人聲請調解 當事人未滿18歲者於提出調解聲請後,調解開會當天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皆須出席)並攜帶近期申請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出席調解;如係單親者,應由親權人(監護人)代表出席並亦須出具近期申請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