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地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之規定,

1.民事案件:由相對人(對方)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會調解。

2.刑事案件:由相對人(對方)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調解會調解。

3.經兩造(雙方)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