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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事件可以聲請調解

1.民事事件:債權債務關係、買賣、租賃糾紛、房屋漏水、車禍賠償等。

2.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傷害、過失傷害、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毀謗、侵入住居或毀棄損壞等。


*不能調解之民事事件:

確認婚姻的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收養、協議離婚、子女監護權改定等。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受監護宣告、公證認證等。

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事項。

關於租佃爭議事件、畸零地糾紛等。

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或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