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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入營服役後,如家屬生活不能維持,市府有何種補助與救濟?

本市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及臺北市在營軍人貧困家屬及遺族特別補助辦法規定,核符列級生活扶助之家屬(於役男徵集服役達一個月以上者,按其役期長短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但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出生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或替代役體位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於服役達二個月以上者,依核列等級,發給一次安家費),除發給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外,遇有急難或災變致家庭生活困難者,得於每三個月申請一次特別補助費。

另依規定申請核發生育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及急難救助金。為配合全民健保之實施,經列級貧困徵屬,自付部分之醫療費,得憑醫療院所收費單據向其戶籍地所在區公所兵役課申請補助;另核列甲級之貧困徵屬可申請健保補助費。三節慰問本市列級生活扶助之家屬、國軍遺族、抗日義士及義務役一等公殘等人員,慰問金及生活扶助金依規定均採郵政劃撥入帳。